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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息的收付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对于利息的收付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一、收取利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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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取利息的情况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内部发生拆借资金,取得利息的一方应该按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并向付息方开具发票。

二、免收利息的情况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处“免征增值税”的本意,就是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不存在利息收付行为,因此,也不用开具发票。

三、统借统还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将“统借统还”归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由此可见,统借统还业务中的“免税”是存在利息收付的。政策的本意是,“统借统还”业务虽然会涉及收取利息,但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对于利息的收付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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