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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后形成了其他收益。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专家回复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且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应在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确认其他收益,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详情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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